各学部、各部门:
为保障教职工切身利益,规范劳资管理,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工龄核查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在校教职工工龄进行核定,请来我校工作之前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教师(通过调动来我校工作的教师除外)根据以下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性材料。
一、来我校工作之前,系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有编制),需提供:
1.经原工作地编制部门签章的入编文件复印件或劳动行政部门签章的入职文件复印件;
2.原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证明该同志在原单位工作的起止时间,以及以时间为序从事过的岗位);
3.工资审批表复印件。
二、来我校工作之前,系机关事业单位2012年5月15日之前自行聘用人员,需提供:
1.原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证明该同志在原单位工作的起止时间,以及以时间为序从事过的岗位,在校学习的时间一律不计算工龄);
2.原工作地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同志系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原单位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
三、来我校工作之前,系机关事业单位2012年5月16日之后自行聘用人员或系各类企业(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下同)人员,需提供:
1.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原工作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证明该同志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起止时间);
3.原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证明该同志在原单位工作的起止时间,以及以时间为序从事过的岗位)。
四、相关要求
1.在我校工作前曾在多个单位工作过的教师,需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实习期间一律不计入工龄;
3.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核查发现,取消录用资格;
4.上述材料需于2015年6月25日上午11:30前交到党政办公室于淼老师处(电话:7383511)。
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盛乐实验学校
2015年6月15日